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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是省会城市的.我和一个地州朋友共同在地州做工程租挖掘机.因还欠一部分挖掘机租赁费,被地州法院判决 我和地州朋友共同赔偿对方租赁费.我现在困难,但每个月我都坚持还款3000--6000元不等.现地州法院委托省会区法院要强制拍卖我唯一一套建筑面积53平方米的住房.该住房是按揭房.(至今还在按揭支付中).该住房有老人,小孩及我五人居住着.跪求各位律师,好心朋友给我一个答案.

其他 2019-10-30 00:3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只有一套住房,你可以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说明这个情况。我国的执行法是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唯一的生活必须物是不得执行的。希望对你有用
  • 在遭遇到租赁物毁损的情况时,双方应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租赁物毁损的原因。来处理赔偿维修问题。若因租赁物毁损导致重大损失,双方又谈不拢的,可以委托专业租赁合同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维修纠纷。
  •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两种。赔偿责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还款协议是委托协议的一种。委托协议是指协议中的一方嘱托另一方代为处理自己的某种业务或权利的协议。可以说委托协议书是一种带有托付性质的特殊协议书。
    例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行驶某种权利或业务,以此达成的协议书。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完成甲方的委托。
  • 应该不会
  • 可以请律师代理操作。
  • 你好,如果房屋确实是唯一的住房,法院可以查封的,但是是不可以拍卖的,祝好运!
  • 具体请查看一对一回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法院是不得强制拍卖的。
  • 费用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 可以请律师代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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