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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酒吧门口看见5个人拿刀砍我朋友的朋友(甲方),于是上前拉劝,我朋友被对方砍到右手食指差点断裂,乙方现有1人重伤3人轻伤。现甲方与乙方都被刑事拘留定义为流氓恶势力,打击黑社会。而我朋友被3人同时指正拿刀砍人(可我朋友确实没拿刀)他只是被人砍到手后怕的逃了。现在他和另一个朋友独立定为寻衅滋事(因为他们不是一个团伙)请问这要判几年?急急!!

刑事辩护 2008-04-25 10: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你来面谈! 手机:13795282890
  • 建议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 如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建议还是自首好,,,另外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满意按采纳
  •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但是你朋友仅为劝阻,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具体还要以公安机关侦查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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