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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在广东惠州一家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年底将要签无固定期合同了.因公司考虑到近年来可能要搬迁,在合同的后面加了一份附加合同.内容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可以变更劳动所在地.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要搬迁我们不去就面临没有经济赔偿,(公司是搬迁在本市的)但实际来说我们没有商量的余地,也没有经过所谓的商量,请问各位这样的合同我要不要签,签或不签我们的后果将是怎样的.

其他 2012-03-30 2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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