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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我去年7-12月在某私企担任会计(助理),刚开始只是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协议书”,期满未续签,7-9月,因工厂出纳外出不在,工厂就要求我领小额备用金支付零星支出(每次一般只领2000元,支付单后面所附凭证一般是收据,少有发票),我支付完就拿给厂长签名,并写上“会计支付”字样,次月初汇总,装订上交。但厂长那边也有支付单(他自己支付的),也拿给我汇总,装订,我就分开装订,每月初按时交给他。10月份出纳回来,我就没再做这个。但当12月份我要辞职时,厂长却说我装订的支付单里面有问题,说我把他支付的改成我支付的,有3656元。我看了那几张支付单,都有我写的“会计支付”字样,只不过后面所附的收据多了他支付的字样(我怀疑是他后来补上去的,因为当时我拿给他时是没有的),这样就很难分清到底是谁支付的。还有,在10月底,工厂要我以我的名义为工厂办理汇款,2000元,但由于工厂提供的汇款账号错误,钱退回我的卡里,到12月我辞职时才发现,于情于理,这2000元我肯定要还的。为了尽快离职,息事宁人,我还了工厂5656元,工厂要我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大概内容为“某某某于***期间,在某厂担任会计出纳,造成短款5656元,已全部还清,离职手续已办完,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起解除”,并且只是要我写了这样一份给他,未给我一份。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钱已经还给工厂了,工厂以后能否以这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告我职务侵占?我能不能以公司提供账号错误导致2000元退回,其余3656元到底是谁支付的还有待核实抗辩,说明自己并非主观故意的?。这件事应该怎么样处理呢?钱我已经还了,一般来说,工厂也会就此罢休吧?谢谢!

刑事辩护 2008-01-26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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