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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62年被录取为“**工程学院”(简称“**工”)学员(正式军人)。按军委命令,我应于1966年下半年毕业,并按转业军人(**干部)发放《转业证书》,但因“文革”错误路线的冲击,**军工于1966年上半年被集体退伍,发的是《退伍证》,我们也被延误到1967年才毕业。后经拨乱反正,**军工于1978年迁至长沙,改名为“**科技大学”(简称“**科大”),又回到了军内。按理,像我们这样的情况,也应“拨乱反正”,按“转业军人”处理。请问有无相关政策?找那个部门去解决?

行政诉讼 2012-04-03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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