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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今年23岁,目前检查为轻度智力障碍,属于政府认可的残疾人,在今年2-3月的15天里期间,人家利用他智商低下,欠合作,一般常识掌握不够,理解力错等缺陷,骗取现金及被他们利用取款机有他们一伙担保办理信用卡套取透支现金,一共发生七次借款,总共发生金额31万。如一次借条写二万,实际本人拿了二千,如一次借条上写了八万,实际本人拿了四千,总共受害人时间到手现金估计2万,而且拿到的现金多是当场被他们利用后以请客名誉陪他们一起花光的。问像这种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辩护 2012-04-05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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