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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在区、镇发展养殖业的号召下,我村**经村委会同意,占用村东大沟内非耕地2.3亩,进行了平整,建养猪场一处。于2001年3月19日经过了唐山市土资源局开平区临时用地审批,期限2年,2003年3月18日到期后,又经过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临时用地批准,期限2年,2005年3月18日到期后,有经过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区分局临时用地批准,期限2年,2007年3月18日到期后,土地所通知省的文件规定不再续办临时用地审批,但可继续使用。2011年养猪场因年久沉陷倒塌无法使用,进行了翻建。 我村**所建占用村东大沟内土地属非耕地,并且经过了国土部门的审批。 这种用地是否属于非法用地?

行政诉讼 2012-04-05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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