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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产权人是父亲,在宅基地拆迁前,父母及子女曾共同出资翻建过,并签署分家协议。说明房屋的翻建子女均平均出钱,所以共同享有房屋产权。并且“如果将来拆迁,其房产或拆迁费大家均分”。 房屋拆迁时仅有父母和小儿子符合拆迁安置资格。大队的拆迁政策是,以产权户为单位,每个符合拆迁安置的人口,人均享受50平米的面积补助购买回迁安置房。 现在小儿子以国家政策说拆迁补偿是针对他给的,不是针对宅基地,拒绝拿出来平分。补偿是国家规定给他的,其他子女没有资格分他的补偿。 我的想法是:分家协议与国家政策并不冲突,也并不相干预,分家协议执不执行,都不影响大队响应国家政策给小儿子补偿。它们的关系应该是,国家政策先执行,按照拆迁条款对安置人口进行补偿,补偿后国家不会干预安置人口对补偿的处理问题。因为之前该产权户拟定过自家的分家协议,应该按分家协议进行家庭内部调节,不管是针对谁的补偿都应放在一起,根据分家协议分配。也就是说,在国家给小儿子补偿后,小儿子应该拿出来大家一起平分。 不知道我这样的想法对不对,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拆迁补偿 2012-04-05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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