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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男方,2006年与她同居,直至2002年7月,因女方做了恶毒的事情,顾提出分手。她随即报案说我在2021年10月偷拿了她的8000元存单,并在银行柜台把钱取出。事实是她叫我帮她去取得钱(给了存单,身份证,还有密码)然后我就去银行取出钱,当天也给了她。目前派出所已经立案,请问这种事会被定位盗窃罪吗?谢谢!

经济犯罪 2022-08-09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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