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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总原先投资的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然后他把注销的公司的剩余资产(300万)投资到新的公司(他占新公司30%股权,前后两个不同的公司,刘总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旧公司注销8个月后(新公司在旧公司注销之前已经成立,发现他原先投资的公司(已注销)还欠20万的工程款未付清,20万元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宣判刘总要缴还20万元给债权人。但是,法院直接在刘总注资的新公司的帐户里扣走了20万元,请问,法院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其他 2009-07-24 1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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