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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应聘出纳,结果公司让兼职销售内勤,公司只有2个人,另一个人只管技术,由于业务繁忙,有2笔不开发票的货款经过朋友的个人账户,朋友取出后给供货商汇去成本,差价2700元走内帐时(给老板办理很多私人还款事项)漏登帐或和自己钱弄混,货款被丢失。还有3笔合计4000元的成本价格,用公司账户办的,但收到的货款未登记现下落不明。已辞职近1年,公司对账对不上,朋友承认工作疏忽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公司说朋友是职务侵占罪,要告上法庭,请问这算的上吗?还是工作失误?

刑事辩护 2012-04-06 1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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