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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月21日进入现在这家公司,当时签了两年的合同,但是这两年的合同没到期,公司又以甲方更换法人代表为由,与2010年10月又重新签了另外一份合同(合同期为4年)。最近公司因各方原因要迁到内地,当然不想随公司走的人也可调到本公司其他厂,但是我出于别的原因不想随公司走,也不想去公司其他厂,请问各位专家,我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会得到经济补偿吗?怎么算补偿的多少?谢谢,谢谢!!!!!!!!!!!!!!!

其他 2012-04-18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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