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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对方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对方全责,因车损赔偿问题我起诉到南开法院,并委托南开法院对我的车辆评估,我花费了1500元鉴定费由南开法院委托的一家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车辆因事故碰撞贬值了2000元,但南开法院判决并未支持车辆贬值。为此我上诉到一中院后改判支持贬值损失。后对方又申诉到高院,被发回一中院重审,又以证据不足改判不支持车贬值损失。这个案子把我打迷糊了,输的很憋气,事故责认书是交通队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还有什么证据不足的?请您指点我该怎么做?

其他 2009-07-25 0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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