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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提出不与单位续订。单位念她是技术人员也没与她终止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她到仲裁委员会,主张双倍经济补偿,同时提出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请问,该劳动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谢谢

仲裁 2012-04-06 20: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单位得拿出劳动者拒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她可以主张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也就是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 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 如之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事后未续签一直在岗,则应视为双方续订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不应再由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 此情形下是否支持员工双倍工资的请求,山东省没有明确规定,但《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鲁高法[2010]8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之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事后未续签一直在岗,则应视为双方续订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不应再由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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