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5年9月、10月,淄博力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人公司)与台湾程优贸易有公司(以下简称程优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买卖瓷餐具合同,力人公司委托淄博奥威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奧威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奧威公司为此委托青岛港捷运输货物装运港青岛,目的港哥伦比亚,船期为10月5日,货物价值3647520美元,合人民币30128515元。2015年11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并交付货主。奥威公司于2015年1125日向青岛港捷发出退运通知,并告知青岛港捷应当于2015年11月26日前做出明确的签复,但青岛港捷一直未予答复。经奥威公司查证,青岛港捷系辽宁港捷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辽宁港捷应该承担责任。案件审理中辽宁港捷举证其行为是受港捷货运的委托而为。因此奥威公司要求青岛港捷、辽宁港捷及港捷货运共同承担责任,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赔偿货物价值55841.40美元(合人民币461250元),经济损失人民225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问题奥威公司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运输合同 2022-10-24 13: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淄博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