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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建7000平方米房屋协议,约定由甲提供厂内土地、乙出资金,建成房屋各得一半。甲、乙于协议签订后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向丙提供“三材”指标和建房用地,乙拨款100万元作为建筑资金,丙公司承建,工期两年,包工包料。合同订立后,丙按甲制定的地点施工,但甲与乙均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房,甲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甲停工。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乙赔偿其施工期间的损失。问题: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原因是什么。

其他 2012-04-09 1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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