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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在酒店上班,是去年的10份上班的,合同是在去年的12.12签署的,可是因为和新经理的不和,但合同的理由是我不能胜任此职位!所以和我终止合同,但是他们不欲以赔偿,理由是给我一个月时间让我找工作!那我根本不需要他们这样的施舍,只是想享有我应有的权利,我该怎么办,昨天我已经咨询过相关的劳动部门,他们说给一个月的时间和赔偿并不冲突,是吗?我该怎么做,您帮帮我

其他 2012-04-11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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