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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9日下午,我开车从河南濮阳返回河北任丘,行驶到大名,刚刚过了大名县城没有多久,我车上的押运员要求方便我就停车,等方便完后我就继续前行,刚走了不一会就被一辆为了躲避摩托车的小车迎面撞到我的车前方。(当时我的车速是40公里每小时,从方便停车到发生事故不到2分),当时的路面情况是中间是设有黄色虚线的双向单车道。但当时我看到小车躲摩托车驶入我车道时我就采取了向右躲避和紧急制动。但是小车失去控制还是撞到了我的车上。出事故时我的车属于正常行驶,既不超速(有我单位的GPS监控为证)又不占到,而且采取了必要的紧急措施。最后交警认定我为次要责任,理由是说我驾驶机动车在道理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说我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22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之规定。我觉得不服。请求懂行的朋友们给予评判

其他 2012-04-14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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