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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职员工,事件经过如下: 1.我于21年12月13日入职目前公司。 2.公司于22年12月6日要求我签署绩效协议,其中包含一句话:“依照公司企业文化规定,连续两个月未完成KPI,公司可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我拒绝签字。 3.我于12月7日和人力沟通拒绝签字理由,下午因发热请病假到发热门诊就诊,8日,9日根据诊断证明和医生建议休病假,这三天的病假公司已在钉钉系统上同意。 4.我于12月9日到仙岳医院抑郁症门诊就诊,诊断结果为抑郁症发作,休息一周,在系统上申请12月10日-12月16日的病假,公司拒绝了我的病假申请,人力微信告知我“这个不能作为病理证明,医生没有明确说明不能工作”,且直属领导在钉钉上私信我要让我吃官司,之后撤回消息。 我目前想咨询的问题在于: 1.已有抑郁症发作诊断结果和医生的病休建议后,是否可以在公司驳回的情况下依然自行休病假? 2.公司领导所谓的“要起诉我”,是否有需要准备的东西? 3.我今年4月7日至7月6日因右手尺桡骨骨折休了三个月病假,现在因抑郁症继续请病假,是否存在超过医疗期而被公司开除的风险?

企业风险防范 2022-12-09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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