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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骚扰是怎么界定的

网络诈骗 2022-12-12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骚扰是在他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身体或语言行动进行冒犯或侮辱的行为 。骚扰的常见类型有性骚扰、电话骚扰、垃圾短信。我国法律对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中都从权利的角度对骚扰相关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中则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 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
  • 如果发生骚扰行为,首先要严厉拒绝,学会收集相关证据。长期进行骚扰屡教不改甚至已经影响到本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建议立即报警,学会用法律维护本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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