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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职位为设计助理,合同中实习期为三个月,在我无任何过错,且完全能胜任该岗位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以“没有出彩作品“,“综合考量”为由通知我想延长我的试用期,我想以《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为依据申请仲裁,让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我补全劳动报酬。并且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单方面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您觉得这样可行吗,如果想让您代拟一份仲裁模板,需要多少费用呢?

劳动仲裁 2022-12-16 17: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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