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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家中国出口商与一家荷兰进口商签订了销售6000 I箱货物的合同。 付款方式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最迟装运日期为8月30日。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装运,分六个月等量装运。每批1000箱。”中国出口商在3月、4月、5月按照信用证要求交货。但是6月份的那批货物由于船期改变而延期,6月份的那批货物于7月3日装上了M.V.青岛号货船。出口商收到了一份日期为6月30日的反日期提单。两天后,7月5日,7月份的那批货也装上了同一艘货船。在收到延期的6月批次和7月批次的单据后,开证行拒绝付款。 开证行是否可以拒付6月和7月的货款

国际贸易 2022-12-17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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