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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老公同居了六年,2000—2006年4月份,在2001年的时候,他由于要还买房子的钱,我就给了他1.5万元,他打了一张条字给我,内容是他的房子我出了一半的钱以后房子有我的一半,我们分手时他给了我4万元,但是没有说房子的事,说的是解除同居关系分手费。请问我拿着这张条子有资格去和他分房子吗?

刑事辩护 2009-07-27 14: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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