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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聘请有关人员,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王某”进行了有无精神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受审能力鉴定。鉴定意见是王某罹患外伤后精神障碍(智能减退、人格改变);2、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目前无受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取保候审 2023-02-06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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