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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房地产东腾公司签署投资开发协议,后因东腾房地产无力还贷,(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权属我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向第三人借款,现东腾房地产无法偿还第三人借款,故第三人提起诉讼,将房屋查封,现在查封期限到了即将强制执行拍卖该房屋,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提执行异议?还是有什么解决方法?

抵押担保 2023-02-24 11: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案子的焦点是看房屋的权属及抵押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你方可以主张抵押担保无效,第一,如果房屋权属属于你们,腾房地产无权用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如有,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你方可以主张抵押担保无效;第二,如果有证据证明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你们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你好,详细和律师沟通处理
  • 执行异议四个条件如下: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四个条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四个条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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