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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三年前开发一个项目时引进了一个股东,当时合同规定我的土地作价两千万持58的股份,他出资一千万持42的股,可以分期分批到位。但是他前八个月时间陆续投了八百五十万以后一直就没投剩下的一百五十万,至今有两年多了。现在项目快封顶了,公司正需要大量资金,他却处处发难,银行贷款他不签字,导致银行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进展,私自撤换公司副总经理,等等。请问我能否收购他的股份?他的股份怎么算?谢谢

其他 2016-11-22 04:5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律师代办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正常情况下其退出的途径就是转让股权给他人,非正常情况还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和股东协商,看他们是否认购您的股权,如果不认购,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保存证据。
  • 1、设立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章程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但可以对《公司法》中规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进行变通规定; 2、股东转让股份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可以协商确定股份价格,而不必按出资原价转让; 3、章程的该项约定有效! 4、可在公司成立后按股东认缴新的出资处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
  • 你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经合法程序可以购买他的股份。
  • 协商一致可以收购,需要对股份评估作价。建议聘请律师代办,详情电话联系。
  • 律师帮你即可。只在这里问不解决问题。
  • 如该股东出资不到位或不足,其他股东可要求该股东履行补足其认缴出资的义务并追究其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股东之间就股权出资的约定)。待该股东将其出资补足到位,可与该股东协商购买其股权。股权收购协议中的条款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包含价格条款、支付条件等。建议届时委托律师代为书写。
  • 可以收购,但必须要对方同意; 对方两年内未足额出资,你可主张其违约责任。 你是控股股东,公司的事情也该你说了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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