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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刑事辩护 2023-03-08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
    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3、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如果当事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一般也是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一般地域管辖,指的是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一般也是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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