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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产假结束,应该于2012年4月16日上班。公司人事4月11日通知我把我从原来的会计岗位调到仓库去工作。并原来每周工作五天变成每周工作六天,工资不变(相当于降低工资)。请问我可以不同意调岗吗?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还有就是之前公司强制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最低工资,而且没有具体岗位,这样合法吗?谢谢!

仲裁 2016-03-27 00:06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 劳动合同中没约定工资,仍然有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每周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4个小时: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单位太有心计,如果你提劳动仲裁,需要做些证据准备,建议与律师面谈。
  • 1、调动工作岗位需与员工协商,你可以不同意调岗,劳动合同变更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不符需要举证
  •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 存在不合理,但原则公司有一定自主权建议收集证据,如有需要可以电联
  • 单方面调岗违法。 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相当于没约定工作岗位,以原岗位为工作岗位,可能要求恢复原岗位。 周六工作应支付加班费。 协商不成可仲裁
  • 单位太有心计,如果你提劳动仲裁,需要做些证据准备,建议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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