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解决老板拖欠工资的办法有:1,可以双方先协商解决。2,如果无法协商,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投诉3、如果投诉无效,劳动者可以依照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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