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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8年前破产,一千多人的厂剩下27人留守。由于地理环境好,原厂地改为了大市场,出租经营。成立了一个新企业与国资委签订了10年的经营合同。收入用于偿还所欠职工的养老费。目前留守的领导们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一边拿着留守的高工资,一边享受着退休金(养老金缴纳比例领导们按300%,职工按60%缴纳)。他们这样拿双工资算什么行为?麻烦律师们解答一下,困惑的人。

破产清算 2012-04-22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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