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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烤房自建

土地纠纷 2023-04-11 17: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在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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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房(农民住宅)一般是指单位和个人拥有自己的土地,自己组织起来,雇请他人建造的房屋和建筑物。自建房是中国传统建筑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几乎所有的农村居民都使用自建房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此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出台之前,很多单位都是用集资建房的方式来解决职工的住房需求。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的水平越来越高,类型也越来越丰富,尤其是江浙地区。
    自建新方式:轻钢结构和木结构
    轻钢结构自建房的优点是:
    1.抗震8级,抗风13级。
    2.房屋收购率比传统方法高出40%,
    3.综合住宅,2个月200平米可建成直接入住。省时省力。
    4.环保节能,不会形成建筑垃圾。
    5.保温:2层措施:挤塑板和玻璃纤维棉保温隔音。
    6.单侧呼吸意味着防潮。
    7.个性化定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设计自己的外观。
    8.高度的舒适。
  • 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法律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建房者需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户籍证明、自建房的施工图及方案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批,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建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一、农村自建房标准是什么
    1、农村自建房标准如下:
    (1)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4)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6)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农村自建房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是什么
    农村自建房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如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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