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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改造房屋该怎样给赔偿
房改房被拆迁之后是要进行赔偿的。房改房具有合法产权,房改房购买之后就变为正常的商品住房,拆迁补偿应参照商品住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曲靖修建房子可以怎么算赔偿
法律分析:不同房屋结构相应的赔偿标准为: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我卖出去一辆二手车,过户次数太多居然车况也不清楚,他现在后悔了要求退车可以吗
针对您的情况,卖出的二手车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买方确实有权要求退车或让卖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关于车辆的使用历史、修理记录、事故历史、检验结果以及车辆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是否已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如果买方在购得车辆后发现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卖方提供的上述信息不符,比如车辆的实际状况没有得到充分的披露,或者存在未告知的问题,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卖方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退货和修理。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合同因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而签订,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 因此,如果您是卖方且车辆存在问题,买方在了解真实情况后确实有权要求退车。建议您与买方进行沟通,尽量协商解决此事,比如通过修复问题、部分退款或其他补救措施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买方也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字路口分主路跟辅路吗?
在交通规则中,确实存在主路与辅路之分,它们在道路通行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规范。以下是一些关于主路与辅路在十字路口的行驶规则: 行驶优先权:在设有主路和辅路的路口,通常主路上的车辆享有先行权。例如,进入主路的车辆应当让在主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而从辅路驶出的车辆也应该让行主路上的车辆。 遵循标志标线:如果有交通标志或路面标线指示了让行规则,所有车辆应按照这些指示行驶。无标志标线时,遵循地方性法规或国家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应条款。 直行让右原则:若两辆车同时直行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遵循“直行让右”的原则,即应当让右边的车辆先行。 地方性规定:具体的主辅路规则可能会因城市而异,并受地方性法规的影响。因此,驾驶者应当熟悉并遵守所在地区的具体交通规定。 总的来说,了解并正确理解主路与辅路的概念及其在交叉口的行驶规则对于驾驶者来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道路的安全与畅通。
我租期是一年,我交了一个月的房租但是我不想租了。他们不退说租期没满,我住满一个月不交租算违约吗?
如果您在租期未满时提前退租,这通常会被视为违约。住满一个月后不再交租也属于违约行为。 租房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通常包含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您在一年租期未满时决定不继续租赁,通常情况下,您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中有提前退租的条款,您应该按照该条款规定的流程和可能产生的费用来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您应该与房东协商解决。 此外,关于押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押金是用来保障房东利益的一种措施,如果您提前退租,房东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如果您希望退还押金,需要与房东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您决定不再支付租金,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免费占用房屋,因为这违背了租房合同的约定。如果您在没有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继续居住,房东有权要求您搬离,并且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总之,提前退租和不支付租金都是违反租房合同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您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仔细阅读租房合同,了解合同中关于提前退租和违约的具体条款,并与房东进行沟通,尽量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曲靖什么时候开始公租房?
公租房申请后一般20天就能批。公租房申请流程: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局领取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向户籍所在区建设(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登记。经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户籍和结婚证按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屋管理)局办理受理登记。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云南省曲靖市xx县住房如何计算的
普通住宅标准是:<br/>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br/>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br/>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br/> 法律依据:<br/>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五条<br/>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曲靖提取公积金可以用装修合同吗
装修合同能提取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你好,曲靖经济开发区XX小区房装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谢谢你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对本小区房屋装修有的关事宜特作公约如下。    (一)报批程序规定:    1、住户应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的装修范围进行室内装修    2、业主应提前5天向物业公司申报,祥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经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二)装修管理要求    1、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    2、不得凿穿地面和房顶的水泥层。    3、不设置室外晾衣架,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4、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指定的地点。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    5、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将生活污水由 雨水 管道排出。    6、在装修施工中要采取 措施 ,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7、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定。    8、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水、电管线走向。    9、装饰装修时,在各供水、供热管的接头、活节、阀门、分水器位置和卫生间棚顶要设置检修口,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业户负责。    10、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7:00---12:00,下午14:00--19:00时间内进入,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三)押金及保证金    1、业主入住装修前向物业公司交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施工中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的,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罚部分乃至全部押金和保证金的处罚。    2、装修施工结束后,由物业公司派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未违反公约及物业辖区 其它 管理规定之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和公共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将如数退还押金和保证金。    (四)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住户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处将派人进行查验。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处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表》上验收栏内签名,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3、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的,必须照价赔偿。    4、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5、因装修施工造成外墙破坏、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五)管理权限    1、住户装修管理由所属辖区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2、任何人均无权批准超过本规定之装修行为。    3、如施工队违反本规定后,不听从物业公司的劝阻和安排,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及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市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维护市场和商户的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请您在进入装修前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装修申报登记    1、当您需对店铺进行装修作业时,必须提前办理装修申请手续,装修申请手续须商户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到运营管理中心填写《装修申请表》。    2、装修公司申请进场手续、申报装修时,装修单位须提供装修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装修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资料。    3、提供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包括:    (1)装修效果图(包括室外立面效果图);    (2)施工图系列(见附件);   (备注:其中电路施工图必须注明总用电负荷及电路系统图)    二、装修审批    1、运营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凡符合基本要求的当天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明确提出整改建议。    2、批准后,装修单位须办理以下进场施工手续:   ▲签署《装修工程消防 安全 责任书 》;   ▲装修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间;   ▲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15元/证 (工本费5元,押金10元)   ▲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装修电费:商户自行缴纳装修店铺电费。   ▲每间商铺配备3KG灭火器不少于二具。    三、装修管理    (一)装修施工要求    1、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禁止擅自拆移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墙体、门窗)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    3、严禁拆卸、移动和损坏商铺内消防设施,装修时所刷涂料、油漆等不得污染消防设施、地面等。    4、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拆除、更改、移位任何消防设施设备。    6、未经批准严禁更换超出原设计开关的容量进行更换室内总开关,装修用电每间总负荷不得超过10千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7、装修电线电缆必须采用武汉电线电缆二厂免检产品“飞鹤牌”阻燃线   缆,照明线路、插座线路要求不低于 2.5㎜2,插座线路必须进行接地保护且不低于 2.5㎜2。餐饮插座电线建议用4㎜2阻燃线,空调、电火锅应独立插座,并使用4㎜2阻燃线。    8、电气线路必须使用KBG金属阻燃管铺设,线头严禁外露,电气线路各接头处必须使用金属接线盒。    9、装修施工用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环保的、符合消防要求的正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装修木质材料必须按消防规范及装饰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处理。    10、商铺吊顶可进行局部造型,但必须使用轻钢或铝质龙骨及石膏板,若需木质天花或其他装饰木板必须涂刷防火涂料,并且天花应预留不小于500㎜×500㎜的检修口若干,但所有吊顶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及空调通风口,超总面积40%吊顶的装修,烟感、温感下移至吊顶部;超50%面积吊顶的,必须将喷淋头改为下喷形式。    11、装修期间,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氧焊、煤气瓶等,如施工确实需要,须报 审批并发动火证,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2、商铺需做 广告 招牌(灯箱等),须书面向 提出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及平面图、效果图,经审核批准后按统一尺寸要求方可设立。    (二)装修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单位因施工所造成公共设施、他人人身财物之损毁或伤害,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2、装修施工人员须按要求配戴出入证;施工人员须与出入卡铺号相对应,不得窜铺施工作业。    3、商铺装修施工,必须按每40平方米配一只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如确需使用天那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辅助装修的,当天使用当天清离,不得在室内储放。    4、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于乱堆放、乱弃装修垃圾的,物业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由物业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单位或业主、商户承担。    5、装卸、运送物料、淤泥、废料、垃圾等,必须并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6、装修中使用电梯,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电梯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修复、赔偿等处理。    7、装修工接电、接水必须在运营管理中心指定地点,不得私自在外驳接临时用电、用水。    8、在营业时间内及正式运营区域施工,必须用彩条布等封闭围合材料进行防护遮围,避免噪音、粉尘污染环境,每日完工后,应关好室内水源及电源以免发生意外。    9、装修过程中运营管理中心、物业部人员需随时进行现场巡查,每日运营、物业部各部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视,并在《装修巡查签到表》签字,以确保装修工作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项目进行。    (三)装修施工期 时间管理 规定    1、装修工期一般控制在15天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延长工期手续;    2、正常施工时间: 8:00-17:30    3、如需夜间施工,当日下午16点前,须到装修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加班证》,每人一证,每证5元,当日有效。    (四)装修验收    1、装修单位需在完工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向运营中心提出验收,填写《验收审核表》。    2、由楼面经理、物业主管、安保中队长、工程班长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商铺装修项目进行验收。    3、 经验 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审核表》签字确定。装修单位在装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运营中心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如无违规情况,将不计息全额退还装修押金。    4、验收不合格的,由运营中心下达《装修整改 通知书 》,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如三次验收不合格,将扣除全部装修押金。    5、装修商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四、违章装修处理    1、装修单位需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商铺内。施工人员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内逗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装修的,按每天100元进行处罚。    3、不得损坏顶部各项设施设备,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4、严禁在商铺内搭建暗楼、仓库等,违者责令停工并给予1000元的处罚并报消防部门处理。    5、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损坏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如有违者应照价赔偿,并对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私自动火作业的,一律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装修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清理堆放到我司指定的区域后,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房屋工程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管理,使房屋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关于房屋修缮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工程预(结)算经费控制要求    (一) 计划工程预结算   公司维修部根据领导批准的维修经费和专项维修经费计划,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或技术部门做出工程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计划经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确实需要突破预算时,必须由施工部门提交增项经费预算 报告 ,经审核,并报公司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其工程超支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二、 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建筑安全等工程设计要求,并按行业规定提供图纸资料的标准份数,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在施工中,如确需变动工程内容或施工要求时,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并报公司领导审核。如属于设计单位责任未办理该项手续,可酌情核减设计费。设计费的取费办法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 工程施工要求    (一)施工前相关手续    1、签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协议书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要深入现场,明确施工任务。    2、 施工前必须办理《维修工程任务单》(其中日常小修和瓦、木、水、电、屋漏等规定价值内小项目零星维修工程除外)。对于突发性应急抢修,或不需要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维修维护等工程,由维修部严格按要求施工或监督施工。    (二)施工过程要求    1、加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成立工程监督检查小组,或配备监督检查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数量关,确保安全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要配备人员做好施工记录,其内容如下:    (1)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规格等;    (2)工程实际工作量;    (3)隐蔽性工程施工质量及检验数据资料和有关负责人员的签字手续;    (4) 其它重要事项。    3、办理《工程补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动工程内容或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补充协议》。    四、工程验收要求    (一) 工程验收组织   由施工单位、维修部、用户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二) 办理《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上述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并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 验收提交的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2、《工程协议书》、《工程任务书》、《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    3、工程竣工图纸或工程施工方案说明及设计变更材料;    4、技术交底记录或现场施工纪录;    5、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记录;    6、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7、其它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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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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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共同房屋拆迁子女离婚时分割房屋未经父母同意有效吗
》中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2、诉讼费由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为原告,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1年6月6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定向安置房“一号”(本案涉诉房屋)、“二号”、“三号”三处房屋,被安置人包括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周某、赵某聪、赵某。二被告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原告宅基地拆迁所认购的房屋,虽因政策影响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追认,二被告也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该房产所有权认定的条款应当无效。另,即使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意处分的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其他被安置人对于房屋使用权达成分配协议,因此对于《回迁楼认购协议》所涉及三套认购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由全体被安置人共同作出处分。二被告未经其他被安置人的许可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使用权也应当无效。综上,原告未追认二被告处分其财产,二被告之间并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同时二被告也未经全体被安置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回迁楼认购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周某、赵某二人各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赵某因是独生子女,奖励了20平方米。赵某聪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2平方米),所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周某、赵某是享受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以赵某聪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仅处分的是赵某与周某的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赵某聪、赵某良二名子女。赵某聪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020年1月13日赵某聪与周某登记离婚。2009年3月12日,赵某文(乙方,被拆迁人)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6月6日,赵某文(乙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6人,农业户口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乙方实际认购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1.96平方米,高于乙方应享受的总优惠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乙方所认购房屋如下:1、房号为:一号,面积87.32平方米;2、房号为:二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3、房号为:三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房屋交付后,周某与赵某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居住在二号、三号。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1、住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系拆迁,女方及子女自有回迁面积所得回迁房屋)归女方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赵某聪、周某未与赵某文夫妇及赵某良分家,亦未就诉争房屋进行析产。裁判结果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处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所得,应属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共有。故赵某聪、周某未经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而事后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均未明确表示追认,且周某、赵某聪亦未取得处分权,故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属无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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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关于房屋约定是否可以因为对内容不了解撤销
诉争房屋,在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附属设施及房屋内物品,并交还房屋钥匙;3、周某勤赔偿违约损失,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月9500元计算;4、保全费、诉讼费由周某勤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赵某与周某勤登记结婚。2018年4月23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第三项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双方约定女方享有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男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配合女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各自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为了保障女方腹中胎儿的权益,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孩子。双方约定在孩子出生后,配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男方个人所有的该房产50%份额全部变更至孩子名下,由孩子个人所有。上述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由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2018年5月22日女儿周某霞出生,孩子出生后,赵某多次要求周某勤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但周某勤均无理拒绝。2019年7月,赵某将周某勤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勤违反离婚协议有关约定,为骗取银行贷款,背着赵某擅自将已经不属于其所有的房产用虚假材料恶意进行抵押,致使客观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该房产抵押已经解除,符合权属变更过户条件,但周某勤依然拒绝办理过户,并强占该房屋,导致赵某、周某霞无法居住。请求法院维护赵某、周某霞的合法权益,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周某勤辩称,第一,自赵某与我谈恋爱至今,赵某及其家人不断的谋划我的财产。第二,赵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该无效。诉争房屋系我与赵某在结婚前,在2013年由我独立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我名下。我本意是同意在孩子18岁时给孩子,但赵某在离婚协议中私自更换了协议的内容,将房屋的产权改成归赵某和女儿共同所有。双方在离婚后,离婚并没有离家,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一直都是赵某保存,直到第一次诉讼开庭我才看到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是篡改的,应该是无效的。虽然离婚协议是我签字的,但是内容已经篡改。我对孩子的赠与条款不成立,按照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1.2条约定,周某霞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该就赠与的关系进行审理。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是实际上应该是离婚协议纠纷。退一步讲即便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赠与也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假如法院认定赠与周某霞的条款有效,那么我申请撤销对周某霞的赠与。该房屋没有正式变更到赵某名下,我一直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我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我具备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权利。法院查明赵某与周某勤于201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赵某正怀有身孕)。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女方享有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男方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配合女方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各自享有该房产50%所有权份额;为了保障女方腹中胎儿的权益,男方自愿将个人所有的上述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孩子,双方约定在孩子出生后,配合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将男方个人所有的该房产50%份额全部变更至孩子名下,由孩子个人所有,上述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由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该房产上如果有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男方个人承担还款义务,与女方和孩子无关;周某勤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内容系赵某在办理离婚时私自更改换的内容,其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签了名,但周某勤就此未举证证明。2018年5月22日,赵某与周某勤之女周某霞出生。双方离婚及周某霞出生后,周某勤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房屋变更过户至赵某及周某霞名下。2018年9月4日周某勤(抵押人、债务人)与银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勤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涉案房屋设立抵押物,为周某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7664600元。2018年9月13日银行与周某勤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周某勤结清了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2020年9月25日,房屋管理部门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庭审中,赵某与周某勤均确认涉案房屋现无抵押。裁判结果一、周某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某、周某霞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赵某、周某霞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二、驳回赵某、周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赵某与周某勤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周某勤虽主张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内容系赵某在办理离婚时私自更改的内容,其在没有仔细阅读的情况下签了名,但其就此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赵某、周某霞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目前已经解除抵押,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周某勤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过户至赵某名下。对周某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要赠与给周某霞的50%份额,因均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且均系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故本案一并处理。故对于赵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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