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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遗嘱,名下房产给我,怎么办理房产证

房屋产权 2023-04-10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遗嘱公证手续:携带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等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查后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遗嘱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遗嘱公证书。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 1、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能够就房产继承情况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可以带上身份证原件、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房产证原件一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后,带上公证书原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2、配偶一方去世后,涉案房屋没有遗嘱,所有有继承权的人不能就房产继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在法院裁判之后,带上裁判文书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去世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持购房合同也是可以办理继承公证或者到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的。只是,等房产证出证时,还是去世一方的名字,需要继承人带着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裁决书及房产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登记业务,变更之后的房产证就是继承人的名字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立房产证遗嘱的方式主要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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