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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怀疑骗保,但是没有证据,还没有理赔,主动销售案件还会追究责任吗?

保险赔偿 2023-04-12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骗保通常发生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阶段,保险销售人员为使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采取欺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投保,如对理财型的保险承诺稳赚不赔、故意隐瞒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刻意不做说明、对消费者告知的情况不做书面记录、销售员私吞保险费而不向保险公司支付等,当消费者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才发现被骗。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交费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核实保险单的真实性,对一些长期性、缴费金额较大的保险在投保过程中可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当发生骗保情况下,可拨打保险公司的投保电话,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另外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可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保险公司骗保通常发生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阶段,保险销售人员为使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采取欺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投保,如对理财型的保险承诺稳赚不赔、故意隐瞒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刻意不做说明、对消费者告知的情况不做书面记录、销售员私吞保险费而不向保险公司支付等,当消费者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才发现被骗。投保人签订 保险合同 时必须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交费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核实保险单的真实性,对一些长期性、缴费金额较大的保险在投保过程中可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 证据 。当发生骗保情况下,可拨打保险公司的投保电话,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另外可通过 诉讼 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构成 刑事犯罪 的,还可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骗保通常发生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阶段,保险销售人员为使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采取欺骗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投保,如对理财型的保险承诺稳赚不赔、故意隐瞒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刻意不做说明、对消费者告知的情况不做书面记录、销售员私吞保险费而不向保险公司支付等,当消费者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才发现被骗。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交费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核实保险单的真实性,对一些长期性、缴费金额较大的保险在投保过程中可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当发生骗保情况下,可拨打保险公司的投保电话,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另外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可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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