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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丢了,不确定是不是偷的,可以报警吗?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4-13 12: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丢了什么呢?可以报警
  • 丢东西是可以报警处理的
  • 无论丢失的金额多少,只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都可以立案。行为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若是涉嫌盗窃罪的,则金额要达到一千元以上,公安机关才应当立案。
    遗失物品立案的条件有: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遇到盗窃要如下处理,具体为:
    1、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
    2、及时检查丢失的物品,如果能挂失的尽快挂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向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客观回答有关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规避他人控制和转移侵犯他人财产控制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可以
    遗失东西可以报警,警察会根据相关证据帮助查找。因为有监控,可以让警察帮忙联系,以及调取遗失物品附近的监控。一般来说,查找有两个方向:
    一是查失源,围绕丢失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侦查,例如查监控,走访目击人等。

    二是查销赃渠道,有些东西丢了以后可以通过对销赃渠道的调查发现物品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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