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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有一块建农村公路的土地,但当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现在政府征用了,所有权应该属于我吗?

土地纠纷 2023-04-15 1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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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人们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被征收人可以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法律分析:不属于。按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即使使用了(占用了)20年也只是使用权,而具是有期限限定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包括土地的公有与私有问题。一般来说,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归公民私有,在房屋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对于那些建设用地以及企业单位的经营用地等都是属于共有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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