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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小学二级教师。因为职称评定和校长吵了一架,所以不让我评职称。我该怎么办?谢谢你的回答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4-16 1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 法律分析:可以先向评委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主管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如果投诉处理结果你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 可以先向评委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主管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如果投诉处理结果你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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