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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朋友是学生,在超市做临时促销员,下班时在超市拿了价值12.4元的试吃品走出超市未付款,被超市保安发现带到办公室教育,因周围环境比较复杂,所以被迫写下因偷窃超市商品必须于7日内到超市代替公司(就是管理我们临时促销员的广告公司)赔偿1200元的承诺书并签字按了手印(这1200元是私底下保安领导和我协商后、我被迫答应的,否则他们就告诉公司、这样我就会有不良记录被记入档案影响以后找工作),他们这样做算是敲诈或是勒索吗??过后我私底下让公司知道这件事儿了,公司说之前合同写得清楚这种事儿由我朋友自己承担、公司现在也不管了,好在超市还不知道我朋友已经跟公司说了事情,准备到缴款日期了怎么办???现在感觉这些钱的数目不合理、也没这么多钱给超市。把试吃品带出超市是我朋友人生第一次。

其他 2012-04-19 2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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