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7年7月1日签订3年期60万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单笔贷款为1年(20070701-20080630)在房管部门已登记,登记时间为20070701-20100630。2011年因地震拆迁公司协议拆除(未通知银行),补偿货币180万,这期间银行一直在催收。后银行去拆迁公司追款,拆迁公司答复登记未续登记,已过时效,该公司可以不通过银行。请问:银行如何主张权利。

其他 2012-04-21 23:3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拆迁公司在拆迁时没有对这个有瑕疵的产权进行认真核对。你的他项权利可以对抗拆迁公司(第三人)
  • 可以 没有登记的抵押无效
  • 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一直在催收应该没有过诉讼时效。
  •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拆迁公司在拆迁时没有对这个有瑕疵的产权进行认真核对。你的他项权利可以对抗拆迁公司(第三人)
  • 你好,委托律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元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