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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回迁房,是2009年拆迁的,当初签协议时约定的是100平米,但是,在补充约定一栏中约定乙方(我方)应回迁80平米,差异部分按1000元计算,多退少补。当时从我补偿款中扣除了20000元,还多余了2400元。现在开发商在回楼时却给我80.3平米,说差的面积按约定仍按1000元退给我。因此我没接楼,请问律师朋友,我们双方当初签的协议是否符合【内蒙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到底该给我100平米,还是80.3平米?请给予详细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2-04-30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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