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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把我的照片发送到他的QQ空间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肖像权 2023-04-25 20: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因此,假如您的照片未经您同意由他人使用并获得利益,或导致您名誉收到侵害,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 法律分析: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除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发布他人照片并进行侮辱的,同样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 以下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不构成侵权的:因社会公共利益,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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