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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公司)受分包方(公司)委托为分包方垫付燃料材料款(从分包款列支),未将款项打入供应商(公司)的帐户,而是打入供应商的会计的个人帐户中,分包方提供了给个人付款的三方委托协议(其中一方签定者为个人)并阐述总包方不承担责任。属于什么行为?如何处理?如按原来渠道退回,重新打入供应商的公司帐户可以吗?算挪用公款吗? 如果签定三方协议中的三方都为公司,只是在付款要求中注明打入个人的帐户可以吗?

银行 2009-07-30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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