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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以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地产登记是婚姻财产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4-30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法律分析:婚内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婚前有父母出资给子女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按份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不一定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的,但是只愿意登记自己子女名字的,应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双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的,若无特殊规定,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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