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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的范围是不是跟担保法中规定的不一样?担保法是怎样规定的?请知道的人解答一下,谢谢啦!

抵押担保 2009-07-29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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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相比之下,物权法比担保法规定的“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放大了,增加了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知识产权中增加了“等”字,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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