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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转让和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

债务追讨 2023-04-30 1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的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以下不同点: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债务人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将退出合同关系。即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第三人代为偿还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助理,而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或者新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清偿的,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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