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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4年结婚嫁到鹿泉市寺家庄镇东良政村的,婚后把户后迁入东良政村,并且生有一儿一女。并且分有2亩农田。由于很多原因,在2007年办理了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我的户口本我是户主,我的名下还有女儿和儿子的户口。】在2010年村委会给村民分集体资金分配款,不分给我,理由就是,村委会开会决定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围,是村民治之法。因此我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是,这件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问我的案子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离婚 2012-04-25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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