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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10年后分手,因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三年时间诉讼,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均裁定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共有财产中主要为两套房产,一辆小车,法院判决:两套房产一人一套,小车归女方。当男方凭法院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被告知:需要交税,按照权属转移性质处理,因为原房权证上登记的是女方单独所有。问他们房屋权属转移类型,既不是买卖,也不是赠与和交换,属“其他”,但进一步追问“其他”什么类型,税率如何确定,工作人员答不出来,只叫我去征税机关询问。然而到征税机关询问时,也不知道按照什么类型交税,他们说就照“买卖”来定,去房管局补签一个格式化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就可以交税了。 这时候我就觉得很荒唐,法院判决难道无效吗?他们这不是直接将法院判决内容篡改了吗?但是与他们争执半天也无可奈何,只好网上求助一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正确答案。请问这种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做法对吗?恳请以你们的专业知识为我指点迷津!先在此表达一下谢意!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5-04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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