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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谈判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5-05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缔约过失一般发生在合同未签订、未成立之时,是一方发出要约或邀约邀请后合同成立前,一方因为对方的签约过程中的恶意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并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惯常理解的缔约过失是导致合同未成立,其实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也是在缔约过失射程以内,即便抛开合同效力,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损失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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