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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终止与条约无效有相同之处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6-09 1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终止是指权利义务的履行停止,而失效指的是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效力不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法律分析:1、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2、条约无效的原因:(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扩展资料:
    条约,是指确定缔约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任何协议,它可以有不同的名称。狭义上的条约则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问题的、有效期较长的国际协议。
    例如,1996年法律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等。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确定签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公约、协定、换文、联合宣言、宪章等。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条约一般具有时间性,如果期满不再续签即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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