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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了腰椎间盘突出症,到医院做手术后仍然疼痛,以前是左侧突出症,现在复查是右侧突出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5-10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构成条件包括: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明显人身损害;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行为;
    3、人身损害后果与过失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构成条件包括: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明显人身损害;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的行为;
    3、人身损害后果与过失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1、事故发生在诊疗活动中。诊疗过程包括使用药物、报告病情、看护、注射、诊断、输血、手术等;
    2、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
    3、造成患者损害;
    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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